一、认真受理国内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外人士给市委、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;
二、办理省信访局、其它上级机关以及其它省市转来的信件,办理有关信访事项。
三、及时签收群众来信,按相关规定启封、装订及盖章后进行原信登记。
四、登记后按照《信访条例》第21条规定,区分不同情况,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。
五、对转送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督查督办,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结果。
六、按照《信访条例》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。
七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守国家秘密。